2024年6月25日,我局联合省食品稽查局及公安机关查获一批由车牌为津F796V6轻型厢式冷藏货车载运的冷冻肉类食品(牛副产品),数量共计337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未经检疫检验冷冻肉类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货运司机无法提供涉案货物货主的身份信息,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货物所有人。为查找具体涉案当事人,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针对上述涉案货物发布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货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到我局认领上述涉案货物和接受调查。
在对该批牛副产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我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牛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经检测,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要求。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涉案牛副产品依法拍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上述处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通过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涉案货物货主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