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森林火灾处置流程,提高处置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汉市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造成的危害。
1.3.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各重点森林防灭火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时,各街乡、区直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职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1.3.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区、街乡行政首长负责制,火灾发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火灾处置模式开展处置工作。
1.3.4 以专为主,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发生后,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要力量。所有参加扑救的人员,一律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长指挥,当上级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时,现场指挥服从上级指挥部指挥。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以及区境边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预案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定、修改,报本级政府批准和发布,同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乡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予以修订,不断提升科学性和实用性。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设在区园林局。主任由区园林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区园林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后,区园林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建会商研判专班,加强会商研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2.2 扑火指挥
区内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负责,由区、街乡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响应等级分级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必要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2.3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 火险预防
3.1 预防措施
3.1.1 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森林防灭火目标考核工作机制。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天兴乡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灭火任务纳入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配齐森林防灭火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有效防灭火机制和工作规范,确保各项防灭火措施落细落地落实。
3.1.2 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组建半专业和护林员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保障。区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灭火重点街道、乡各组建一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街道、乡在森林重点防火期,按照林区面积组建森林防灭火护林员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森林火情能早发现、早处置。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和干部群众的扑火知识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
3.1.3 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在重点防火区因地制宜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等林火阻隔设施。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街道、乡和重点森林防灭火单位都要建立防灭火物资库,配备必要的防扑火机具装备,实行标准化管理。
3.1.4 加强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森林防灭火中的独特作用,着力构建集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于一体的技防体系,全面提高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3.1.5 加强森林防灭火巡护和火源管控。进入重点防火期,各有关街、乡、重点森林防灭火单位要组织辖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防火护林员加强巡护。要组织各防火责任单位,在通往山林入口设立固定或临时防火检查站卡,加强防火检查,禁止火种入山进林。高森林火险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防火形势需要,报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3.1.6 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各街乡要把防火巡护与宣传警示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滚动宣传;运用宣传车、喇叭等开展流动宣传;动员社区、村组干部、巡护员开展上门宣传;要广泛开展中小学生森林防灭火专题教育,多措并举,切实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4.1.2 预警发布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园林、应急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1.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街道、乡要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街道、乡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在岗待命,保持24 小时通信畅通;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灭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2)黄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在岗待命,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2.街道、乡、村干部以及护林员等基层防控力量,深入责任片区和负责山头开展巡查管护,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以及半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3)橙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至少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2.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高火险区以及重点森林防灭火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并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督导检查。
4.全区各类专业以及半专业扑火队伍全部进入战备状态。
(4)红色预警状态下的响应措施:
1.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召集区园林局、区应急管理局,分析全区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举措,部署工作任务。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保持在岗待命;
2.区园林局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调派无人机巡航高火险地区以及火灾高发区。
4.2 信息报告
4.2.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及时、准确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火灾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4.2.2 报告原则和程序
街道、乡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森林火灾后原则上1小时内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森林火灾后原则上1小时内上报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对省、市通报的卫星热点或火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核实反馈。对已经上报并且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每隔2小时逐级报告扑救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每日21时前另需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当日综合情况;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地区的火灾、或威胁重要目标等紧急情况,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简要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森林火灾报告内容依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生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力争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按照《武汉市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防火单位要各负其责,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中队和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并及时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要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四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力量、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参与处置,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各类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划定的责任分工开展扑救活动。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5.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街乡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重要电力设施设备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5.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应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5.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3 应对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5.3.1Ⅲ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带队赶赴现场,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工作,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协调调集消防救援大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给予支援。
5.3.2Ⅱ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到达指挥部参与会商。
5.3.3I级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应急措施: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前线指挥部进行分析研判,分析火情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支援;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增援等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照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6.2 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总结扑救工作的经验。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区人民政府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处置办法,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采取分级形式开展,一般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为主调查处理,较大森林火灾及重大森林火灾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以民兵应急分队、护林员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后备力量参加扑救工作。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协调调动其他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扑火支援。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和铁路运输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区人民政府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扑火兵力及物资运输畅通无阻。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区通信保障部门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7.4 物资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库,储备所需的扑火物资,科学调整储备物资规模结构,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7.5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费、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当地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财政先行支付。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区界森林火灾处置
当发生区外火烧入或区内火烧出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火灾发生地应及时通过区域联防组织通报森林火灾信息,互相支援,共同扑救边界森林火灾。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凝聚合力推动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健康发展。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和相关职责如下:
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园林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公安局洪山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园林局,主任由区园林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园林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
(2)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导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安排区预算内投资支持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4)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教育及宣传工作。
(5)公安局洪山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陵园公墓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8)生态环境局洪山分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9)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协调做好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10)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督导旅游景区及文物保护单位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旅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全区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1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Ⅲ级响应启动后的民兵救援力量及专用灭火设施设备的协调调度,参加现场灭火救援。
(13)区园林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防灭火规划,指导开展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和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前期处置工作。
(1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积极参与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 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园林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相关领导指示;下达扑火命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二)火灾扑救组。由区园林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洪山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派遣消防救援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扑救行动;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三)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洪山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全区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由公安局洪山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紧急状态下的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抢险救灾以及生活救助物资;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洪山分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以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洪山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协调化解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处置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专家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从相关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对与森林火灾扑救相关的工作提供政策、技术指导;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站点地图智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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